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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2005年10月21日校长办公会议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济大学四平路
第一章 总 则共济网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招收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教育硕士)工作的管理,保证教育硕士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学位发展中心)及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专家指导小组(以下简称专家组)颁布的有关规定和通知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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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教育硕士主要是面向我国基础教育、培养教学和管理工作需要的在政治思想上合格、业务上过硬,实践型的高级专门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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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招收教育硕士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勿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专
第四条 我校教育硕士面向全国招生。招生对象主要为普通中小学和其它中等学校的文化基础课专任教师或管理人员、省市区县教育研究部门或政府机关教育系统中有中学教师职务的教研员或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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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我校招收的教育硕士全部属原工作单位委托培养性质。学制一般为三年,采用脱产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其中脱产学习的时间不少于一年。三年学成后回原委托培养单位工作。021-
第六条 我校招收教育硕士选拔办法为全国联考。教育硕士的招生考试一般只进行初试,不进行
复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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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
第二章 管 理 机 构 及 其 职 责济
第七条 我校设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接受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及学位发展中心和自治区学位办公室的领导,负责我校教育硕士招生的领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共济
(一)执行上级机关和领导部门关于教育硕士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补充规定。共济
(二)领导、检查、监督我校教育硕士招生工作,审核我校教育硕士招生专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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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查处理我校教育硕士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其中重大问题应向上级机关和部门报告。33623 037
第八条 研究生处作为我校教育硕士招生的常设管理机构,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研
(一)执行上级机关和部门及学校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同济
(二)就我校教育硕士招生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并根据学校的决定组织实施。021-
(三)具体组织编制、印发我校教育硕士招生专业目录。kaoyantj
(四)审查考生的报考资格。
(五)经自治区学位办批准,组织或参与组织教育硕士的报名,组织命题、考试、评卷和录取工作。
(六)开展我校教育硕士招生的宣传、咨询和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章 招 生 计 划
第九条 我校教育硕士招生计划由我校根据培养条件、指导力量和社会需求提出,经国务院学位办确定下达。
第十条 我校各专业(方向)教育硕士招生计划的制定,由研究生处根据上级机关和部门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具体制定。招生计划的制定应征求各学院的意见。
第四章 报 名
第十一条 报考我校教育硕士的考生,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二)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具有本科学历但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必须具有中学一级或相当的教师职务),并具有三年以上基础教育第一线教育教学经历。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四)须由本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同意。报考教育硕士考生的年龄原则上不受限制。
第十二条 报名日期一般每年的6月中旬至7月下旬,具体时间由学位发展中心确定并公布。报名地点由自治区学位办确定。
第十三条 考生考试时不需体检,录取后由我校组织在校医院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原国家教委、卫生部制定的《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考生报名时必须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第五章 考 试
第十五条 考试日期一般在每年的10月中旬,具体时间由学位发展中心确定并公布。
第十六条 考试科目为五门:政治理论、外语、教育学、心理学和一门专业方向课。每门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各科目满分为l00分。考试方式均为笔试。
第十七条 考试科目中外语、教育学、心理学由学位发展中心组织专家统一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我校组织命题。全国联考科目的试题、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在启用前的密级为“绝密”,其他考试科目的为“机密"。
第十八条 各考试科目的命题根据学位发展中心和专家组制定的考试大纲以及对教育硕士入学的基本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 全国联考的考试科目的评卷工作由学位发展中心统一组织。我校自行命题的科目由我校根据上级有关要求自行组织评卷。
第六章 录 取
第二十条 我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办和专家组当年录取工作的规定以及自治区学位办的要求,根据考生的成绩,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等确拟定录取名单。
第二十一条 录取名单须报国务院学位办审查同意后确定。
第二十二条 符合录取标准的考生不保留入学资格。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入学,可作保留学籍处理,有关要求和手续按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录取的教育硕士一般在第二年的春季进校学习。学员应当按规定按时报到。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向研究生处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七章 处 罚
第二十四条 对在报考中违反有关规定、有舞弊行为的考生,我须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报名、考试、录取、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处理。处罚依照教育部《关于违反研究生入学考试规定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执行。
对取消报名、考试、录取、入学资格或学籍处理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失密泄密、徇私舞弊或其它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由学校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其 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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